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惠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