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07號
TPHM,114,聲保,80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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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鈺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鈺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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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