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冠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
38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