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84號
TPHM,114,聲保,784,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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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哲瑋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
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
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9
8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張哲瑋觀護資
料一覽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刑
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
表㈠、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等資料
,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經綜衡受刑人
之犯罪動機及犯罪情節等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
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
侵害之行為,以收成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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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