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鵬耘(原名邵偉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邵鵬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鵬耘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
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
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
3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504350號),暨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妨
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本院刑事裁定及
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
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個案輔
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成效報告、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
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接納保證人等資料附卷
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
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