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士哲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7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對未成年人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入監執
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
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496260號)、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
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相關刑
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受刑
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
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
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
治療、Static-99 and表、MnSOST-R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
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全國刑案查
註表等相關資料後,因認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且禁 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