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61號
TPHM,114,聲保,76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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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昭永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昭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昭永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
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
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
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768號判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208號判
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
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
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法務部○○○○○○○
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
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
、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
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為成
年人,所犯係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
罪,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
: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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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