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興前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3月,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駁回抗告
而確定,嗣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
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
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
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料(含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
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下稱宜蘭監獄】受刑
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宜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收容
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宜蘭監獄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
處遇計畫報告書【接受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個案輔導紀錄
、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宜蘭監獄之強制診療紀錄-團體
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切結書及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以及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
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三、至於聲請人雖另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2項規定,請求本院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是項第1
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惟本案受刑人所涉家暴妨害性
自主暨家暴傷害等案之被害人,均係其已成年之配偶,未涉
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見本院卷第27頁之110年
度侵上訴字第8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是本院尚無從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命受
刑人遵守相關事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