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56號
TPHM,114,聲保,75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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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杰霖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杰霖因賭博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5
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5558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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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