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5581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