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49號
TPHM,114,聲保,749,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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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逸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逸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逸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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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