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凱羅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凱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凱羅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9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
11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
0155244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