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96號
TPHM,114,聲保,696,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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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育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
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且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6
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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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