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D000-A11345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施○○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
訴字第16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D000-A113459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因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屬
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
案件,聲請人AD000-A113459(真實姓名詳卷)為本件案件
之被害人暨告訴人,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
人非本國籍,不諳中文,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強制猥
褻罪(共4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為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等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
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
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