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915號
TPHM,114,聲,1915,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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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游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游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游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十二
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
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
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得易
科罰金之罪,編號1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不得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
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
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
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受刑人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刑 備 註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二罪) 106年5月14日、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04、4088號、106年度偵字第23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 107年5月22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2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6年4月9日 否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6年5月14日 是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34 107年7月17日 否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是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107年9月18日 否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否 7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2號 108年6月24日 否 8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7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107年度偵字第8894、10826、10827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第1685號 108年7月17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5年4月(共八罪) 106年11月28日至107年2月4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 109年6月10日 否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4月 107年1月2日 否 1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7年3月29日 否 12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7年1月24日 否 13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2月15日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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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