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82號
TPHM,114,聲,1882,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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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13年度
聲再字第3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井勝宏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
03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
利用。
井勝宏就前項所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明。
再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
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復為法院辦理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所明定。
二、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井勝宏(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303號案件之再審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案於民國114年
2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
月內為之,且依其所主張、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為「了解法庭
筆錄之記載是否為聲請人之原意」(見113年度聲再字第303
號卷第383頁),核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裁
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影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又聲請



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若有違反,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項規定,得處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鍰,併特予裁示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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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