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捷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捷安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
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
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
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
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
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
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二、受刑人游捷安犯附表所示共20罪(聲請書附表編號1、8、9
之犯罪時間應分別更正及補充如附表所示),分別經法院判
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
惟經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經審
酌受刑人犯附表各罪所示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度最
長刑期為附表編號10之有期徒刑1年11月,附表編號5所示3
罪前經定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6所示4罪前經定有期徒
刑1年5月,附表編號7所示2罪前經定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
編號8所示2罪前經定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9所示2罪前
經定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合併前揭定刑及其餘之罪執行刑
總和為有期徒刑14年4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
、4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手段、類型、侵害法益相
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再其所犯其餘之罪共17罪,均為
參與詐欺集團所犯之加重詐欺等犯罪,罪質相同、犯罪類型
、手段、情節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所侵害之法益非
微,雖其個人所獲實際犯罪所得約新臺幣17,000元,然其於
犯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為警當場查獲後
仍再犯附表編號2、5、7、8、10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足徵
受刑人並未反省己過,法敵對意識顯然較為強烈,並衡酌其
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
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兼衡責
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對於定刑之意見(
參本院定應執行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情,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30日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1月16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5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5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3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4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17日 111年11月26日至同年11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1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71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5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6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0月3日 備註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12日 111年4月8日、同年12月6日(受刑人於111年12月11日取得提款卡)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9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9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7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3月13日 備 註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共3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4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4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