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伯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伯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伯寬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馬伯寬先後因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參與犯罪
組織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
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14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罪(1罪)共18罪,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共2罪、編號2共2罪、編號3
共3罪、編號4共2罪、編號6共4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
中附表編號1之罪名及宣告刑漏載,編號2之偵查案號漏載,
編號3之犯罪日期誤載、偵查案號漏載,編號4、5之偵查案
號漏載,編號7之犯罪日期及備註誤載,編號8之備註誤載,
編號9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3
、7、8、9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之罪所示刑度之外部界
限(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3年9月,其中編號1所示之2罪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至5所示之8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年、編號6所示之4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
及8所示之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開執行刑加
計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有期徒刑15年11月),暨受刑人所
犯附表編號1至10之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案件(其中2件未
遂,16件既遂),犯罪期間約半年(民國106年1月至7月),
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目的均相同;經本院函詢問受
刑人後,其表示:其於案發時年24歲,為初犯,淪為詐欺集
團犯罪工具而不自知,犯罪期間僅半年,犯罪類型相同,犯
罪所得不多,刑法雖廢除連續犯,惟其所犯之罪責任非難重
覆性較高,刑罰效果宜斟酌遞減,為符合公平原則、比例原
則,請從輕量處有期徒刑7年至9年,給予其自新機會之旨(
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及補充狀)。綜上,本院綜合審酌被告
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
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
難評價等面向,並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
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馬伯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3罪)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初至106年5月4日 106年1月17日 106年5月22日 106年4月18日 106年4月17日~106年(原附表誤載為105年)5月25日、106年5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0027號、第10028號、第11590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2260號 106年度偵字第16104號、第21438號、第27653號、第34309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66號 同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第25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18日 107年6月6日 107年6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第25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409號 臺灣高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6號 臺灣高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6號 編號2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36號、第982號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共4罪)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24日 106年4月28日~106年5月8日 106年4月25日~106年5月8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4月5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7月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同左 同左 107年度軍少偵字第1號、107年度偵字第8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8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6日 107年6月6日 109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108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6號 臺灣高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36號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號 編號2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36號、第982號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6月16日至106年7月27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2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107年度偵字第2589號、第14257號、第14923號 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107年度偵字第2589號、第14257號、第14923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第32號、第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 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109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 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109年5月22日(原附表誤載為113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028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028號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089號 編號7、8所示2罪(原附表誤載為編號6、7),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5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後,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10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2月26日至106年3月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1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