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92號
TPHM,114,聲,179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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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楊憲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4月30日114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憲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惟因其尚有
後案未決,不願提早併定應執行刑致定刑過重,爰具狀聲明
異議,懇請撤銷前不得抗告之裁定,惠予其統一所有案件之
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
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是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
對象。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
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
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 113 年
度台抗字第 85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
聲字第765號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而聲明異議請求撤銷,
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非認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
,自無從對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定聲明異議。又本
院上開114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業於114年5
月5日確定),係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20日以
114年度執聲字第487號向本院聲請,且受刑人於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函轉高檢署檢察官聲請前,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l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就上列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
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我要聲請定刑(如經法院裁定應
執行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與或易服社會勞動)」,且在本院
上開案件陳述意見狀勾選有意見,載以「請法官從輕量刑」
等語(以上見114年度聲字第765號影卷第7、9、17、135頁)
,受刑人前已經同意本院上開114年度聲字第765號定刑,自
不能以應將其所有確定罪刑定刑為由而嗣後反悔,恣為異議

 ㈡綜上所述,受刑人對於本件已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循聲
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而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所
指摘,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要件不合,其聲明異議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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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