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仁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仁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仁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7所載偵查機關年
度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
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
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
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
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
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2、4、5、7
部分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6各罪宣
告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
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
手段、侵害法益種類、重複評價程度,編號2、5、6各罪具
成癮性、犯罪時間接近,與整體可非難性,與前曾經定應執
行刑之內部界限狀況,參酌受刑人稱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宣 告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定刑,依照前開說 明,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持有子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8月6日7時許 111年9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2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0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06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6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8號 編號1至6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5月17日18時30分至19時30分許 112年5月17日下午5、6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8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4日至112年4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52、13198、1327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79、147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99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9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95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13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