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紹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紹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紹睿因傷害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按本件聲請意旨所檢附之附表(見本院卷第
9頁),其中部分內容有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
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
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
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
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
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
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係應予扣除之問題(最
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犯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
施強暴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
確定;又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受刑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又犯
附表編號3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10月
3日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
有前揭各件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
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
為次數等一切情狀(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故意對少年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
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其中編號1部分,係因他人口角糾紛,在活動中心附近持棍
毆打少年,造成少年受傷,編號2部分,亦係因他人所生糾
紛,攜帶硬式手指虎樣式物品等,共同協助找尋被害少年,
待少年被帶至擎天崗停車場閘門口,由其他人以棍棒或徒手
毆打少年致受傷,受刑人則在場助勢,上開2罪造成公眾及
他人恐懼不安,情節非輕,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略
有不同,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犯罪時間各於109年4月
、111年4月,犯罪時間亦非密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
與上開各罪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種類迥異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且犯罪時間為110年7月,
與前開妨害秩序、傷害犯行之間不具相關性,責任非難重複
程度低),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
等情(見本院卷第89頁),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
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
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在形式上縱 有部分經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於114年3月30日 徒刑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仍 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 執行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 扣除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