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5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葉昱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71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葉昱和因竊盜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
原審法院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種類、罪質、
時間,並考量受刑人所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
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
述意見等一切情狀,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抗告意旨略以:請審酌受刑人為中度身心障礙,犯案當時因
病情左右,所犯各罪情狀單純,犯後坦承犯行,家中尚有年
邁老父及稚齡幼女亟需照護、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酌減應執行之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此為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所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
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
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
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
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
,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
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
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
,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定執行刑之多寡
,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
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
拘役40日,合併刑期為拘役130日,原審於此範圍內,酌定
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80日,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
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
自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其所犯上開各罪情狀單純,請求酌
減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固均屬同質
性之竊盜案件,惟所侵害法益互殊,地點分散,且竊取之財
物價值非微,犯罪時間亦有相當間隔,原審據此定其應執行
刑為拘役80日,即無明顯失衡或有違比例、平等原則之情,
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尚乏
所據。至受刑人所稱犯後態度、身心及家庭生活狀況等節,
則屬原確定判決法院之量刑審酌事由,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
應考量之事項,受刑人執此請求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亦非有
據。綜上,抗告意旨所指,均屬無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葉昱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竊盜 拘役30日 113年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83號 113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83號 113年12月3日 是 2 竊盜 拘役20日 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68號 114年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68號 114年3月12日 是 3 竊盜 拘役40日 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4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707號 114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707號 114年4月29日 是 4 竊盜 拘役40日 113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114年4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1號 114年4月14日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