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07號
抗 告 人 蘇閎曜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
,檢察官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沒字第868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理由及檢察官之聲請書詳如附件。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蘇閎曜於警詢、偵訊已供承扣案如原裁定附
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手機是公司裡面的,為其所購買,並
交由其員工即共犯簡晨諺創立人頭帳號,製作博弈廣告招攬
賭客賭博等語。共犯簡晨諺於警詢、偵訊亦坦承扣案手機的
LINE及臉書帳號為其所創立,用以發招攬博弈廣告,再跟賭
客接單,轉傳賭客資料等語。其2人並於偵訊中均承認本件
賭博犯行在案。是附表所示扣案手機供抗告人犯賭博罪所用
之物,為抗告人所有部分,原裁定諭知應予沒收,對抗告人
而言,並無違誤。抗告理由謂扣案iPhone手機1支非供犯罪
所用,是抗告人個人日常生活使用,不應予沒收云云,尚嫌
無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