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王建明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滕孟豪法扶律師
許家豪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明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明觸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
年4月16日裁定羈押,同年7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被告王建明觸犯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殺人罪,兩罪,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2年、14年,定執
行刑有期徒刑24年,已詳述判決理由,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可認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依目前訴訟進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