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4年度,159號
TPHM,114,原上訴,159,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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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石致冠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偉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度金訴緝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2號)提起上訴,裁
定如下:
  主 文
石致冠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石致冠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羈
押,至同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觸犯想像競合犯數罪,從一重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已詳述判決理由,足
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有多次通緝
紀錄,於原審也是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雖
然已經本院於114年6月28日判決駁回上訴,以目前訴訟進度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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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