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易字,114年度,46號
TPHM,114,原上易,4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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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彥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
原易字第30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50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
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亦明。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
61條第2項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
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
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
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
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
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故所稱具體理
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
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
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
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
「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
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
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
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
之指摘而言。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須具體敘述原判決有何
違法或不當,應予撤銷改判之情形,否則即屬空泛指摘,其
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上訴理由略以:不服判決過重上訴。
三、原審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以上訴人即被告黃彥辰(下稱被告
)於原審之自白,並引用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定被告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共5罪,原判決附表
編號1、3至5部分,與蕭家偉為共同正犯),事證明確。再
原審之量刑,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難謂其素行端正,又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為本案竊盜行為,侵
害他人財產法益,實屬不該,惟其於原審業已坦認犯行,態
度尚可,惟尚未賠償告訴人許月霞邱健宏、張艾甄、張國
昌、邱坤廣黃玉香之損害,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對各告訴人所造成損害,及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
,入監前從事板模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
期徒刑9月、8月、7月、7月、7月,且考量被告所犯犯行,
均係在民國114年2月間所實施,係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
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被告於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
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完全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
然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刑度恐將超過
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要求,於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
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
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
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又原審就沒收部分,已敘述: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
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追
徵之理由,並載敘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提款卡、信用卡、
證照、證書及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健保卡暨起訴書附表編
號5所示身分證、健保卡、悠遊卡、愛心卡、信用卡等物不
予沒收、追徵之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敘述其所憑
證據、認定理由、量刑、定執行刑及沒收、不予沒收之依據
。上訴理由僅泛稱判決過重,並未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違法
、不當而應予撤銷改判之情形,自不符前述「敘述具體理由
」之要件,其上訴難認合法。是被告上訴無具體理由,其上
訴非法所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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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