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AW000-A113227(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宜均律師
被 告 陳泰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5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W000-A113227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泰山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
人AW000-A113227為被害人,為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
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
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
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
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