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徐儷庭
被 告 WICKHAM BRYAN RICHARD(加拿大籍,中文姓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