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下稱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故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114年2月12日起羈押3月,並自
同年5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訊問被告後,勾稽本案相關證據資料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乃馬來西亞籍人士,領有外國護照,可
迅速離境,具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所列第1款之情形,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並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
,認本案固已宣判,惟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及判決
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
、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自114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