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079號
TPHM,114,上訴,4079,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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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惟揚


選任辯護人 詹傑麟律師
潘維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惟揚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
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盧惟揚(下稱被告)因涉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無故逾應徵
期限五日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依此情形已見其犯
罪嫌疑重大。被告長期在國外生活,有其之入出境紀錄可查
(偵卷第19至27頁),且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良以經判
罪處刑之人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故應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
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
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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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