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248號
TPHM,114,上訴,324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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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24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毓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汮
被 告 WONG WAI KI WARWICK T(中文姓名黃緯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42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5876、57724、64842、66804、72434、80
465、8062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113年度偵字第182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子汮所犯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罪刑部分,暨陳
  子汮所犯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50至54、59所示
  之宣告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之附表一編號49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上開撤銷部分之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50至54、
  59號部分,各處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50至54、
  59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黃緯祺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不受理部分(被告陳子汮就附表一編號49部分)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子汮就附表一編號49部分之罪刑 全部上訴(本院卷第169頁),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子汮與同案被告黃緯祺及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7(即 附表一編號49)所示之時間,對附件二編號47所示之人施用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件二編號4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至附件二編號47所示之帳戶內,嗣由同案被告黃緯祺依「 JACKPOT」之指示,於附件二編號4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款項後,將款項交予被告陳子汮,續由「火箭」指示被告陳 子汮轉交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因認被告陳子汮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三、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四、經查,被告陳子汮因告訴人董嫚諼遭詐騙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偵字第81556號起訴在案(即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7,附 表一編號49),並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嗣 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再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617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 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本院卷第145至146、 439至467頁)。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同一犯 罪事實,再以112年度偵字第80465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7 月26日繫屬於原審,經原審判決後,現由本院審理中(即本 案),亦有本案起訴書、原審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 卷第13至74、145頁)。是檢察官就被告陳子汮因告訴人董嫚 諼遭詐騙所涉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已經提起公訴之 同一犯罪事實,向原審重複起訴,原審不得為實體判決,且 因繫屬在先之前案尚未判決確定,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五、原審未予詳查,就被告陳子汮附表一編號49部分為實體判決 ,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被告陳子汮據此提起上訴,為 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 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此部分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貳、科刑上訴部分(被告黃緯祺部分及被告陳子汮就附表一編號6 至26、40至44、46、50至54、59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由檢察官及被告陳子汮提 起上訴,檢察官於本院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黃緯 祺、陳子汮(下稱被告2人)之刑度上訴,被告陳子汮則於本 院明示就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50至54、59部分 ,僅針對刑度及沒收上訴,其餘部分沒有上訴而不在本院審 判範圍(本院卷第169、405頁),故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關 於被告黃緯祺之量刑、被告陳子汮就附表一編號6至26、40 至44、46、50至54、59部分之量刑及沒收是否合法、妥適予 以審理。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等損失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 79萬2,681元,被告2人迄今未與告訴人等和解,亦未賠償告 訴人等之損害,原審量刑過輕,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語。三、被告陳子汮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子汮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 均坦承犯行,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下稱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 審酌上情,容有未洽;被告陳子汮並無前科,且家中有高齡



母親及年幼兒子需要扶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配合檢警 調查,有情堪憫恕之情,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原 審未依上開規定減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被告陳子汮 已與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0、52(即附表一編號14、54)所示之 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審未及審酌上情,量刑過重,亦違反罪 刑相當原則等語。
四、撤銷改判部分(被告陳子汮就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 、50至54、59部分)
 ㈠原審審理後,就被告陳子汮所犯如其事實及理由欄引用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6至26、40至44、46 、50至54、59),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32罪刑(尚犯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1罪刑(尚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及諭知相關之沒收、 追徵,固非無見。惟查:
 ⒈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始終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個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減刑之寬典,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依本條前段立法理由說明,將行為人自白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及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列為其立法目的,並無始終自白之行為人必須同時繳交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明文。又依本條前、後段法文觀察,係區分始終自白之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前段),及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後段)等不同貢獻情形,而為不同程度之層級化刑罰減免規定,亦足認本條前段之「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亦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且本條前段所謂之「詐欺犯罪」,亦未明文排除未遂犯,則當然包含既遂與未遂犯在內。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被告陳子汮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且已 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其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1萬8 ,075元,有本院收據可佐(本院卷第200頁),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適用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 酌上情,而未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容有未洽。 ⒊被告陳子汮固因本件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1萬8,075元,然其 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倘再予沒收 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追徵。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諭知沒收、追徵 本件犯罪所得,亦有未恰。
 ⒋綜上,被告陳子汮以上開各情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均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子汮附表一編號6至26 、40至44、46、50至54、59之科刑及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就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毋庸諭知沒收、追徵。又因被告陳 子汮所為犯行應依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是檢 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一節,即非可採。 ㈡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 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 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 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 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 斷。
 ⒉被告陳子汮正值青壯,身心健全,竟貪圖不法利益為本件犯



行,參以近來詐欺集團盛行,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大,被告 陳子汮擔任車手工作,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犯罪情節非輕 ,是認依其犯罪情狀,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尚 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經依詐欺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刑度為有 期徒刑6月,已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 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陳子汮請求酌減其刑一 節,要無可採。
 ㈢科刑理由
  本院綜合考量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關係修復、社會 復歸等多元量刑目的,量刑判斷的過程依序為「決定與刑罰 理論相關的量刑基準」、「劃定量刑事由的範圍並決定評價 方向及程度」、「將具體個案的犯罪行為轉換成具體刑罰量 」,依三階段量刑模式形成責任刑如下:
 ⒈第一階段:由行為責任原則為出發點,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 責任刑範圍
  被告陳子汮為獲取不法利益而為本件犯行,其犯罪動機、目的具有一定程度之惡性,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被告陳子汮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並非擔任詐欺集團之管理階層,其參與犯罪之程度非高,犯罪手段尚非嚴重,屬於中性之量刑事由;被告陳子汮所涉詐騙犯行之被害人多達33人,詐騙金額高達180餘萬元,其犯罪所生損害尚非輕微,屬於不利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犯罪情狀事由後,認被告陳子汮之責任刑範圍屬於處斷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 ⒉第二階段:從回顧過去的觀點回溯犯罪動機的中、遠程形成 背景,以行為人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
  被告陳子汮為本案犯行前並無因詐欺、洗錢之類似前科而遭到法院判決或執行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145至148頁),其尚知服膺法律,遵法意識尚佳,並無漠視前刑警告效力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可責性程度較低,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本院卷第430頁),其智識能力正常,行為時並無事務理解能力、判斷決策能力較弱,而得以減輕可責性之情,屬於中性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行為人情狀事由後,認被告陳子汮之責任刑應略為削減至處斷刑範圍內之中度偏低區間。 ⒊第三階段:從展望未來的觀點探究關係修復、社會復歸,以 其他一般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
  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合於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事由,且已與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0、52(即附表一編號14、54)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見其有彌補損害之意,犯後態度良好,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被告自述入監前擔任司機,與母親及未成年子女同住(本院卷第430頁),其有勞動能力及意願,家庭支持系統非弱,社會復歸可能性非低,倘刑罰過度投入,可能成為不利更生之因素,倘施以較輕微之處罰,更能有效發揮社會復歸作用,堪認刑罰替代可能性較高,屬於有利之量刑事由。經總體評估上開其他一般情狀事由後,認被告陳子汮之責任刑應下修至處斷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 ⒋綜上,本院綜合考量犯罪情狀事由、行為人情狀事由及其他一般情狀事由,並參考司法實務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含未遂罪)之量刑行情,認被告陳子汮之責任刑落在處斷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爰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 ㈣就被告陳子汮所為前開犯行,雖得定應執行之刑,然被告陳 子汮另涉有多件加重詐欺、洗錢犯行,均尚未判決確定,基 於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 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 ,俟於執行時,由被告陳子汮就其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 說明。 
五、上訴駁回部分(被告黃緯祺部分)
 ㈠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 審判決關於被告黃緯祺所犯如其事實及理由欄引用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59),依想像競合犯 關係,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57罪刑(尚犯一般洗 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2罪刑(尚犯一般洗錢未 遂罪),及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檢察官明示僅對於被告 黃緯祺之刑度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認第一審此部分所處之刑 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爰予維持,依前揭規



定,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科刑理由(如后)。 ㈡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略以:
 ⒈被告黃緯祺為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2、附件二編號1(即附表 一編號1、2、5)所示之犯行時,係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陳 ○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且被告黃緯祺自承知悉陳○宇之實際 年齡為未成年,是被告黃緯祺與陳○宇共同為此部分犯行,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 重其刑。
 ⒉審酌被告黃緯祺明知現今社會詐欺猖獗,卻無懼刑罰之嚴厲,與詐欺集團共同為本案犯行,漠視他人財產權,危害他人財產權益,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嚴加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得以節省司法資源;兼衡其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其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等旨。以上科刑理由,茲予以引用。 ㈢原審量刑並無不當  
 ⒈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 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 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 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 之裁量,此乃審判核心事項。故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量 之宣告刑,倘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並未逾越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者,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屬 適法妥當,而不能任意指摘為不當,此即「裁量濫用原則」 。故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 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 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⒉原判決就被告黃緯祺所犯各罪之量刑,業予說明理由如前,顯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詳加審酌及說明,核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情,核屬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量刑因子之範疇,業經原審予以審酌及綜合評價,且原審並無誤認、遺漏、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或科刑顯失公平之情,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⒊本院綜合考量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關係修復、社會復歸等多元量刑目的,先由行為責任原則為出發點,以犯罪情狀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經總體評估被告黃緯祺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等事由後,認此部分責任刑範圍屬於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區間;次從回顧過去的觀點回溯犯罪動機的中、遠程形成背景,以行為人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經總體評估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事由後,認此部分責任刑應略為削減至法定刑範圍內之中度偏低區間;最後再從展望未來的觀點探究關係修復、社會復歸,以其他一般情狀事由調整責任刑,經總體評估被告之犯後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修復式司法、刑罰替代可能性等事由後,認此部分責任刑應下修至法定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屬於法定刑範圍內之低度區間,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案妥適性,並未嚴重偏離司法實務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含未遂罪)之量刑行情,屬於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此外,此部分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並未產生其他足以影響科刑情狀之事由,原判決所依憑之量刑基礎並未變更,此部分所量處之宣告刑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此部分量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68條、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國璽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啓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伶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所示 黃緯祺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2所示 黃緯祺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所示 黃緯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8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9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0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1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2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8、21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9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0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2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8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29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0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1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2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8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39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0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1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2、4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8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9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0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1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2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3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4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5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6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57所示 黃緯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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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