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779號
TPHM,114,上訴,2779,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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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宇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80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73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俊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審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該判決書經郵
務機關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至桃園市○○區○○街00號被告住
處,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即其祖母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
479頁)。嗣被告於114年2月4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
記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卷
第25頁),本院乃於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2779
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
定亦經囑託法務部○○○○○○○長官於114年6月16日送達,經被
告親自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43頁),
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
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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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