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577號
TPHM,114,上訴,2577,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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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IVAN TAN BOON KEAT(中文名:陳文杰



選任辯護人 彭彥植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IVAN TAN BOON KEAT(中文名:陳文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IVAN TAN BOON KEAT(中文名:陳文杰)因詐
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
項、第1項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上訴後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審之被告為馬來
西亞籍之外國人,前來我國從事集團性犯罪,有事實足認為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1
14年5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4年8月7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
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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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