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文軒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第二項有關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3萬
元」,應更正為「1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第二項有關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
「3萬元」之記載,依和解書條件顯係「1萬元」之誤繕,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