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張泊瑜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劉育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泊瑜、劉育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延長2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泊瑜及劉育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
羈押,同年7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2人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同犯持非制式手槍
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8年,已詳述判決理由,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行為後立即駕
車逃逸,經警拘提逮捕,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避重
罪刑責之逃亡可能,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目前訴訟進度,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