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208號
TPHM,114,上訴,2208,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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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張泊瑜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劉育成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泊瑜劉育成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泊瑜劉育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
羈押,同年7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2人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同犯持非制式手槍
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8年,已詳述判決理由,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行為後立即駕
車逃逸,經警拘提逮捕,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避重
罪刑責之逃亡可能,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目前訴訟進度,羈
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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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