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291號
TYDM,94,易,291,2005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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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林秀珠
      李幸玲
      張瓊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李幸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張瓊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二萬元、二萬元, 由具保人林秀珠李幸玲張瓊煉先後分別繳納現金後,將 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宜政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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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