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THA PONGPAT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ORSIT ATITAYA
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RIPRAPA JARUNAN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UMTHAISONG PISUTINUT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THA PONGPAT、SORSIT ATITAYA、SRIPRAPA JARUNAN、LUMTH
AISONG PISUTINUT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WONGTHA PONGPAT、SORSIT ATITAYA、SRIPRAP
A JARUNAN、LUMTHAISONG PISUTINU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等人
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且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WONGTHA PONGPAT)、5
年8月(SORSIT ATITAYA、SRIPRAPA JARUNAN、LUMTHAISONG
PISUTINUT),被告4人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考量被告
等均為外籍人士,短暫入境我國,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所
,有事實(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
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並於同
年5月26日延長羈押,至同年7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日前經審理後,駁回告4人之上訴,並於114年
7月14日訊問被告4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審酌
被告4人之供述,及卷存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4人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被告4人分別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
判決駁回上訴,衡諸其等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本於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
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4人均為
外籍人士,為運輸毒品入境我國,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所
,有事實(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本院復考量被告4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
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
告之基本權利,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
現,因認被告4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7月26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