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565號
TPHM,113,上訴,5565,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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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56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亦



劉育祐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被 告 王立勛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理由欄、附表二、四所載「劉育佑」,應更正為「劉育祐」。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理由欄、附表二 、四所載「劉育佑」,應為「劉育祐」之誤,且係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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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