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118號
TPHM,113,上訴,5118,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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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玥 
           
          
輔佐人即被
告之配偶 張逸文   
選任辯護人 楊文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2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曉玥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曉玥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 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 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 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 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年18 日17時57分許,前往宜蘭縣五結鄉親河路1段147號統一超商 布蘭其門市,將其未成年子女張○○(109年9月生)所有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款 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他人 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帳戶內,隨即遭轉帳一空。嗣因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李曉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 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詳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詳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號判例參照),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對於檢察官所指 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 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 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 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 被告無罪。再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 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 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 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 為違法(詳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曉玥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李曉玥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林辰擇、蕭思芬、張育慈林正宸於警詢中之指述、告訴人林辰擇、蕭思芬、張育慈林正宸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 紀錄截圖、警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李曉玥固坦承於112年11年18日17時57分許,前往 宜蘭縣五結鄉親河路1段147號統一超商布蘭其門市,將其未 成年子女張○○本案帳戶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送予他人等 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當 時為了做家庭代工,在臉書廣告上對方稱自己是「吳宜芳」 之人,說是髮夾代工要買材料以及匯工資,所以寄出提款卡



,但存摺還在我身上,我並沒有因為交付本案帳戶得到任何 利益,我有跟「吳宜芳」在LINE對話,我也是被害人等語( 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4頁、第255頁)。五、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李曉玥以其子張○○名義所申請開立並以店 到店方式寄給自稱「吳宜芳」之人乙節,業據被告李曉玥於 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2月16日儲字第1130013906號函文、本案帳戶之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詳偵卷第54頁至第56頁背面)、被告 李曉玥之7-11賣貨便寄件證明聯(詳偵卷第21頁)、被告李 曉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詳偵卷第18頁至第20 頁)等附卷可稽,而附表所示之4名告訴人各於附表所示時間 及方式,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 NE、社群軟體IG、臉書等方式聯繫,並以附表所示之虛偽事 由,要求告訴人林辰擇、蕭思芬、張育慈林正宸須依其指 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林辰擇、蕭思芬、張育慈林正宸陷 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 匯至本案帳戶,嗣告訴人林辰擇、蕭思芬、張育慈林正宸 發覺有異而報警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林辰擇(詳偵卷第 23頁至第24頁)、蕭思芬(詳偵卷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 張育慈(詳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林正宸(詳偵卷第49頁 至第49頁背面)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林辰擇與詐欺 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詳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背面)、 告訴人蕭思芬之轉帳交易明細(詳偵卷第31頁)、告訴人蕭 思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詳偵卷第32頁至第34 頁)、告訴人張育慈之轉帳交易明細(詳偵卷第44頁)、告 訴人張育慈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詳偵卷第44頁 背面)、告訴人林正宸之轉帳交易明細(詳偵卷第51頁)、 告訴人林正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截圖( 詳偵卷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李曉玥之 子張○○之本案帳戶,確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向前揭告訴人詐 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乙情,固堪認定。
 ㈡本案應審究之爭點,厥為被告李曉玥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時,究否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茲認定如下: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 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



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 「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 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次按我國為杜絕層出不窮的利用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 門號作為財產詐欺犯罪工具案件,過去對於提供人頭帳戶、 門號之處罰,率多以間接之情況證據,認定提供人頭帳戶、 門號者即具有不確定之幫助詐欺故意,治安機關亦使用監聽 、調取通聯、金融交易紀錄等各種偵查手段,積極查緝利用 人頭帳戶、門號詐欺取財之犯罪方式,積年累月已使得一般 民眾對於任意販賣個人金融帳戶資料與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 他人使用恐涉及犯罪之違法意識逐漸提高,造成詐欺集團以 價購方式取得人頭帳戶、門號等隱匿身分之詐騙工具較為不 易,詐欺集團遂直接改以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門號供作 使用,此已成為現時詐欺犯罪實務上之常態。又目前經濟普 遍不景氣,一般民眾謀生不易,多數人所得偏低而屬均貧之 社會情況下,對於需款孔急卻無資力提供擔保,致無從循一 般金融機構管道借得金錢,或因生活壓力急於尋求工作機會 之人,因渠等多半處於心態、社經地位等各方面條件上之弱 勢者,只要能尋得一線機會,均會勉力嘗試、爭取,在此情 境下,實難期待渠等於商談借貸、求職面試時,均能詳細審 究、提高警覺以防遭他人設局利用,詐欺集團遂利用此一弱 點,假借代辦貸款或應徵、招募工作、求職求才等名義,自 上述之人詐取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現今此等案件已時有 所聞,此亦可由政府機關曾在平面、廣電等媒體上製播呼籲 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應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以及司法 實務上許多重利罪被害人均屬生活困難之一般民眾,且渠等 為求借得款項,多半不得不提供多種身分證件等資料以供質 押,即可窺見此一情形。參以,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 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 成員個個能言善道、鼓舌如簧,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是否受 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諸 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眾 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其間亦不乏高知識份子或有長年工 作經驗及社會歷練之人士,即可知悉。況倘人人均有如此高 度之智慧足以辨別虛實,則司法實務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 受害者?此種現象適足說明,為詐欺犯罪之被害者,除遭詐 騙錢財外,亦有可能遭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 電話門號等物,甚至尚有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詐欺集團設局 利用出面領款之人,自不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 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證件等工具性



資料,再憑空佐以虛幻、浮動之通常人標準應有之客觀合理 智識經驗,即率爾認定渠等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之認知 及故意。因此,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之人 是否參與或幫助詐欺取財罪,既有受詐騙始交付之可能,就 渠等是否確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為參與或幫助詐 欺之行為,自應按證據法則從嚴審認。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金 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 歷經迂迥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乃 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此時,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 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 罪故意,因而對於其主觀犯意存有合理懷疑時,基於罪疑唯 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 認定,以免根本地逸脫無罪推定原則。
 ⒉被告李曉玥就其所辯係因在臉書廣告上對方稱係「吳宜芳」 ,說是髮夾代工要買材料以及匯工資,所以寄出提款卡等情 ,業據提供其與「吳宜芳」之聊天對話紀錄(詳偵卷第18頁 至第20頁,曉玥指被告李曉玥)在卷可稽:
  2023/11/18 (週六) [照片]
曉玥 你好
曉玥 我收到了
吳宜芳 您好 我是唐三手工代工有限公司 徵工吳宜芳 吳宜芳 請問怎麼稱呼您
曉玥 家庭代工吧?
吳宜芳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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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玥 是嗯了!
曉玥 哪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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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代工產品單價1元1個一箱3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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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玥 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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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我們公司都是外貿訂單 訂單量大 價格高 我們没 有廠房成本 設備成本 人工成本 所以給代工
的薪 水優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您在哪一個區域
曉玥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曉玥 可以吧?
吳宜芳 可以 司機大哥會收送 一種材料一次配送一箱 吳宜芳 您做完了賴我第二天司機上門收貨結算薪水(現金 或者薪轉)
曉玥 我是李曉玥手機0000000000
吳宜芳 地址: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姓名:李曉玥
電話:0000000000
曉玥 對啊
吳宜芳 好的 我給您介绍 了解清楚了您做工才放心 曉玥 好啊!
吳宜芳 您一天有幾個小時可以做手工 給妳計算半年的做 工材料
曉玥 好啊
  曉玥 謝謝你給我機會工作了
吳宜芳 先按一種材料一個月2箱計算公司會先給您購買半 年12箱做工材料
吳宜芳 您是兼職沒錯吧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我們公司會給代工採購半年的做工材料 設立專屬 的貨架(費用公司出)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像這樣一人一貨架材料有您的實名專屬編號  吳宜芳 半年的材料提前做完了 公司會給你繼續採購材料



到貨架上
  吳宜芳 這樣的管理方法 更加科學有效 更好的保障代工 權益 保障長期穩定做工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如果您中途不做了提前一週告知 把材料分配給其 他代工自動解除了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司機大哥配送到家的材料 薪水 要拍傳給我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像這樣拍傳 留存記錄 避免不必要糾紛
  吳宜芳 大概流程就是這些 入職後5天 司機師傅配送材料 上府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好的我把代工入職申請書傳給您看完没有問題再 幫您辦理入職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入職需要身份證登記 提款卡寄件到公司會計那採 購半年做工材料 5天後配送材料上府歸還卡片
  曉玥 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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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姊姊要做哪種材料
曉玥 隨便用可以做
  吳宜芳 姊姊有幾張空的提款卡 一張卡片採購一種材料 材料商不是同一家
曉玥 我郵政吧?
曉玥 提款卡?
  吳宜芳 姊姊就一張郵局卡片嗎
吳宜芳 是的 公司給您採購半年的做工材料用懂啊 吳宜芳 姊姊卡面寄件到公司會計那 會計收到卡片 匯款 到您卡片支付給材料商
吳宜芳 在材料商那會留下您實名的購買記錄 材料就有您 專屬編號 其他任何人都無法使用
曉玥 00000000000000
  曉玥 李曉玥
吳宜芳 姊姊不是存摺 是金融卡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好的 姊姊身份證證號多少 會計給您辦理入職



  吳宜芳 您要申請哪一種材料
曉玥 可是我會擔心的話欺騙怎麽辦知道我的身份證號碼 吳宜芳 是給您辦理代工入職使用的 姊姊到哪裡辦理入職 都是需要登記的喔
吳宜芳 您要是擔心我可以把證件拍傳給您留存 有任何問 題隨時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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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玥 本人是你吧?
吳宜芳 嘿呀
吳宜芳 會計給您辦理好入職 蓋好公章 申請書回傳給您 曉玥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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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姊姊現做髮夾可以嗎
曉玥 可以啊可以啊!
曉玥 我會可以做
吳宜芳 好的 我上傳會計給您辦理入職
吳宜芳 姊姊家離7-11遠嗎
曉玥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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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小七呢
吳宜芳 嗯嗯 我先給您說明一下卡片的寄件流程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請至7-11 ibon機台 交貨便--ibon寄件--輸入代 碼:--寄件
  吳宜芳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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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宜芳 [影片]
吳宜芳 按步驟輸入寄件碼 確認 等待單子出來貼包裹上 交給櫃檯小姐姐就可以
吳宜芳 卡片用盒子包好 套個袋子膠帶封好 這樣就不會 在寄件中折壞 信息也不會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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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宜芳 姊姊家有紙盒嗎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入職申請書姊姊留存好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姊姊卡片包好 我給您申請寄件代碼 寄件代碼已 經填寫好會計姓名地址 很多高齡代工不會填寫




吳宜芳 您到小七櫃機只要輸入寄件代碼就可以
吳宜芳 姊姊家裏有紙盒嗎
  曉玥 [照片]
曉玥 可以吧?
吳宜芳 嗯嗯 小一點的盒子都可以
曉玥 嗯了
吳宜芳 卡片包裝好了拍傳我看看 我給姊姊寄件代碼 曉玥 盒子裝裡面是什麼?
吳宜芳 您的卡片要寄件到公司會計那
吳宜芳 姊姊有需要搬上樓 可以讓司機大哥幫忙
吳宜芳 姊姊有包好嗎
曉玥 卡片可以影印紙一張吧?
  吳宜芳 卡片是要寄件 不能用影印紙 公司是要匯入採購 材料的錢到您的卡片再支付給材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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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這個阿姨從寄件到收到材料 卡片 5天時間 吳宜芳 公司給您採購好材料 運輸到公司清點入庫後司機 大哥就會配送上府 歸還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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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玥 好啊!我改卡片小兒子可以吧?
  吳宜芳 用您小兒子的卡片是嗎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好的 麻煩姊姊把您小兒子 健保卡拍傳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好的
吳宜芳 姊姊卡片包裝好了 我給您寄件代碼
曉玥 ok
吳宜芳 姊姊好了嗎
吳宜芳 M52900125374
吳宜芳 寄件代碼
吳宜芳 寄件流程姊姊懂嗎
曉玥 好啊!給我時間等一下過去了!
吳宜芳 好的 姊姊到小七櫃機不懂的拍照我教您
吳宜芳 記得單子要拍傳 收據留好
曉玥 ok
曉玥 沒問題
吳宜芳 [貼圖]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吳宜芳 確定 等等單子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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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宜芳 單子出來貼包裏上 交給櫃台小姐姐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收據留好
吳宜芳 好的
吳宜芳 姊姊您吃飽飽了嗎
吳宜芳 會計後天會收到 收到就會給您安排採購材料 曉玥 還沒回家煮菜了
吳宜芳 有新進展我都會通知姊姊
吳宜芳 好的 辛苦姊姊跑一趟
  曉玥 麻煩你
吳宜芳 您先回去煮飯
曉玥 [貼圖]
  吳宜芳 姊姊晚安
  曉玥 [貼圖]
  曉玥 [貼圖]
2023/11/19 (週日)
曉玥 [照片]
曉玥 以感恩之心擁抱遇見 以釋然之心作別過往 我們 雖無法左右天氣 但可以改變喜悦心情 歡笑添安
康假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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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芳 姊姊早點休息晚安
2023/11/20 (週一)
吳宜芳 [照片]
曉玥 [照片]
曉玥 新的一周 新的禮物 精神奕奕 事事如意 微笑向 暖 積極前進 欣欣向榮 好事連連 喜樂安康 萬事
勝意
吳宜芳 姊姊週末原因 卡可能要明天收到 有收到我會第 一時間通知姊姊
曉玥 好啊!麻煩你喔!
吳宜芳 [貼圖]
2023/11/21(周二
吳宜芳 [照片]
吳宜芳 姊姊今天會計會安排採購材料
吳宜芳 入職代工:李曉玥 採購材料:髮夾
寄件碼: M52900125374
銀行名稱:郵局




密碼:
餘額:
吳宜芳 姊姊核對填寫一下 我上傳給會計
吳宜芳 今天採購好 星期四就會配送到
曉玥 交貨便寄達收到了吧?
吳宜芳 會計還沒去取等等等會去
曉玥 好啊!麻煩你喔!
吳宜芳 不會
吳宜芳 姊姊填寫一下
曉玥 入職代工: 李曉玥
採購材料:髮夾
寄件碼: M52900125374
銀行名稱:郵局
密碼:000000
餘額:117
吳宜芳 好的姊姊 我上傳會計
吳宜芳 在核對一下 沒有錯吧
曉玥 那是不能密碼小心點欺騙的話了!
吳宜芳 好的 採購好我會通知姊姊
曉玥 [貼圖]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貼圖]
曉玥 夜幕降臨 萬家燈火 燈光明亮 星光燦爛 照亮黑 夜 帶來希望 國家平安 喜樂祥和 祝願好眠 美夢
成真
曉玥 [照片]
吳宜芳 晚安
2023/11/22 (週三)
曉玥 晚上好~明天是會配送貨吧?
曉玥 第幾箱呢?
曉玥 看時間吧?
曉玥 [貼圖]
  曉玥 [貼圖]
曉玥 [照片]
2023/11/23 ( 週四)
曉玥 [貼圖]
2023/11/24(週五)
曉玥 您已結束通話
由上可知,被告李曉玥確實係因家庭代工,而與自稱「吳宜 芳」之人連繫,並因髮夾代工要買材料以及匯工資,所以寄



出提款卡,核與被告李曉玥所辯相符,況自稱「吳宜芳」之 人並提供公司名稱為唐三手工代工有限公司,且提供網址供 被告李曉玥查證,足見被告李曉玥所辯係因家庭代工之故而 寄出提款卡,並非全然無據,則被告李曉玥係因受家庭代工 之詐騙,而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自稱「吳宜芳」 之人,被告李曉玥主觀上寄出本案帳戶提款卡應非基於供詐 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
⒊又被告李曉玥雖為高職畢業,惟於97年時經鑑定為中度障礙( 詳偵卷第72頁),分屬第一類智能障礙者(06)及第二類聽覺 機能障礙者,有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 代碼對應表(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稽。依據行政院衛生 署對於智能障礙等級之說明:「1.智能障礙:成長過程中, 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 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中度智商界於該智 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 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 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亦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身心障礙鑑定之申請說明(見本 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存卷可參,可證被告李曉玥有智能障 礙及聽覺機能障礙,其判斷能力較一般常人顯著降低,參以 被告李曉玥家境清寒,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張○○須受撫養, 因聽力障礙致語言表達有相當困難,亦有被告李曉玥宜蘭縣 五結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益徵被告李 曉玥於本案發生當時,係為中度智能障礙且有相當經濟上困 難之人,表達能力不佳,思考内容單純而直接,對社會事務 欠缺應對能力,因受詐欺集團自稱「吳宜芳」之人利用被告 李曉玥經濟方面之困頓、希望另覓工作貼補家用之迫切需求 ,再觀諸被告李曉玥提出自稱「吳宜芳」之人傳送之唐三手 工代工有限公司代工入職申請書及吳宜芳身分證正反面照片 (詳原審卷第57頁、第59頁至第61頁),可見自稱「吳宜芳 」之人係以提供身分證件之方式取信於被告李曉玥,積極營 造正派公司之假象,因而騙使被告李曉玥交付其子張○○本案 帳戶。縱使被告李曉玥與自稱「吳宜芳」之人對話之際,曾 擔心對方是否會將本案帳戶另作他用,惟如前述,被告李曉 玥因智能障礙及聽覺機能障礙,其判斷能力較一般常人為低 下,容易陷入他人圈套,而自稱「吳宜芳」之人詐騙被告李 曉玥時,係透過LINE以「家庭代工」之話術為之,且觀其開 出之條件為一個月完成3000個髮夾可獲得5000元,亦非顯不 相當或極不合理之家庭代工薪水,並均與前開LINE對話紀錄



内容相符,可證被告李曉玥係因徵家庭代工遭到詐騙,因而 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至本案帳戶雖於交付時僅餘112元, 然觀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6日儲字1130013906 號函覆被告李曉玥未成年子女張○○之郵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詳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背面)可知,上開帳戶自112年5月 到本案發生之時,每月均有陸續密集從提款卡進行存款及提 款之交易,且餘額亦落在數十元至數千元不等,可知此帳戶 係經常為被告李曉玥使用,非如一般交付人頭帳戶案件係刻 意交付平時未在使用之帳戶。參以被告李曉玥係低收入戶之 人,自不能期待本案帳戶所存款項金額有多高,尚自不能執 此即反推論被告李曉玥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⒋按因電信及電腦網路之發展迅速,雖為我們生活帶來無遠弗 屆之便捷,但也難以避免衍生許多問題,尤其是日益嚴重之 電信詐欺,已對社會經濟活動構成重大威脅。以我國現有之 金融環境,各銀行機構在自由化之趨勢下,為拓展市場,並 未真正落實徵信作業,對於民眾在銀行開立帳戶所設門檻甚 低;相對地,一般國人對於金融信用亦不加重視,甚而缺乏 相關知識,往往基於些許原因,直接或間接將自己之金融帳 戶交由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在低風險、高報酬,又具隱匿 性之有機可乘下,極盡辦法以冒用、盜用、詐騙、購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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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三手工代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