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12年度,13號
TPHM,112,重附民上,13,202507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洪佩雲
黃庭堅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玉真
楊閔庭
楊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
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
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
更為許舒博,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開資訊觀
測站即時重大訊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