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111年度,2號
TPHM,111,矚上訴,2,20250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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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松偉


選任辯護人 詹雅婷律師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雲榮


選任辯護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豐進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耿毓



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8年度矚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40、1813、109
72、12470、12471、18524、205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朱松偉、楊雲榮、顏豐進部分,暨吳耿毓所處之刑及
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朱松偉犯如附表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犯罪工具、附表八編號5、15、17、20所示之犯罪所得暨自動繳交之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參佰拾



柒元均沒收。
楊雲榮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顏豐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吳耿毓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朱松偉前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桃園市經發局)局 長,任期自民國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止,任職期間 對於桃園市經發局所掌各項採購案、專案計畫、補助款核銷 等作業,負有管理督導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利用桃園市經發 局局長之身分,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向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徽道安公司)負責人 孫瑀(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索賄部分:
 ⒈緣孫瑀為全徽道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該公司登記 之負責人為孫瑀之配偶劉達菁),並為財團法人中華智慧運 輸協會(下稱中華智慧運輸協會,全徽道安公司為該協會之 成員及協力廠商)之副理事長
 ⒉於106年8月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核定之「106年 至109年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委託桃園市經發局 代辦「『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 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下稱自動車駕駛系統 試運行計畫採購案),桃園市經發局實際負責該採購案之開 標、評選、決標、簽約、履約、驗收作業,並於審核驗收通 過後,負責轉呈廠商請款單據、驗收紀錄、期中報告、審查 紀錄予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轉呈交通部 科技顧問室辦理核銷,再由桃園市經發局辦理後續發款作業 。嗣該標案於106年10月13日由中華運輸協會標得,孫瑀並 受該協會指派擔任自動車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之計畫 主持人。
 ⒊詎朱松偉自恃身為自動車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主辦機 關之首長,竟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一「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經過」欄所示之時 間,主動向孫瑀索取如附表一「賄賂或不正利益」欄所示之



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孫瑀為避免自動車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 採購案之請款遭受刁難,且因中華智慧運輸協會依照前開採 購案所定契約,雖於107年4月4日至5月13日舉辦之桃園市農 業博覽會完成自駕車試運行計畫,卻未如預期取得前開採購 案之款項,亦有意請託朱松偉關切款項之核撥進度,藉此盡 速取得款項,遂順應朱松偉之要求,朱松偉乃接續於附表一 「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經過」欄所示之時間、方式,收受 由孫瑀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㈡向輿智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輿智公司)負責人楊雲 榮索賄部分:
 ⒈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於107年度辦理「 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 勞務採購案(下稱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 ,原於107年11月12日公告招標,採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 利標方式決標,並定107年11月23日為投標截止日。嗣因更 正該案工作需求書內容,而於107年11月22日更正招標內容 ,並延長投標截止日至107年11月28日,且於同一日開標。 後於107年12月4日召開評選會議,並於107年12月20日決標 ,由輿智公司得標。
 ⒉詎朱松偉明知擔任採購案評選委員者,不得與廠商為評選程 序外之接觸,亦不得利用其擔任評選之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 或收受賄賂,竟於知悉自己擔任前開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並 預見輿智公司可能投標該採購案後,認可藉由其評選委員之 身分,趁機向楊雲榮索求財物,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1月22日上午8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 傳送「尾牙將至,可否幫忙提供兩台iPad?」訊息予輿智公 司之負責人楊雲榮,復傳送Apple iPad及Apple Smart Cove r (下稱平板組,1組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萬3,490元 ,2組為2萬6,980元)之購物網站商品截圖,向楊雲榮索求 前開平板組2組,楊雲榮雖形式上允諾,但實不願意給付而 有意拖延。朱松偉又接續以通訊軟體傳送Apple Watch(價 值1萬0,888元)之購物網網站商品截圖予楊雲榮,再索求前 開手錶1支,而楊雲榮雖未予回應,然慮及朱松偉於交通界 具有相當之人脈,倘拒絕朱松偉之索求,對於輿智公司日後 投標政府機關之採購案恐有不利影響,遂先購入前開平板組 2組、手錶1支,惟仍考量若朱松偉因時間經過而忘記此事, 其即可免予將前開平板組2組、手錶1支交予朱松偉,故尚未 決定交付前開財物。
 ⒊嗣朱松偉為確保楊雲榮能如其所願交付前開平板組、手錶, 遂承前犯意,於107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4日桃園市108年



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採購案評選會議召開前之某時,聯絡楊雲 榮並故意詢問是否參與前開採購案,楊雲榮因預見朱松偉為 該採購案之委員,且可知朱松偉係藉其採購案評選委員身分 對於評選結果具有影響力而索求財物,待前開採購案評選會 議於107年12月4日舉行後,朱松偉於評選會議上並未不利輿 智公司,而決意應朱松偉之索求,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4日評選會議結束後 之某時,前往桃園市經發局朱松偉辦公室,交付前開平板2 組、手錶1支予朱松偉收受,作為朱松偉未於前開採購案評 選會議上故為不利輿智公司之影響之對價。
 ㈢向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負責人柯應 鴻、協理翁君灝(以上2人所涉期約及交付賄賂罪嫌,均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索賄部分:
 ⒈柯應鴻為勤崴公司之董事長翁君灝為勤崴公司之協理。緣 於107年8月間,桃園市經發局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 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下稱桃園市虎頭山智慧 車輛採購案),桃園市經發局負責該採購案之開標、評選、 決標、簽約、履約、驗收等作業,該標案於107年9月4日開 標,於同年月20日由勤崴公司以7,490萬元得標,履約期限 為110年1月15日。
 ⒉朱松偉自恃身為前開採購案主辦機關首長,且翁君灝曾因勤 崴公司與桃園市經發局採購案承辦人意見不一而求助於其, 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0月30日 晚間8時39分許即前開採購案於107年10月30日動工典禮結束 後,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 XMAX重型機車」(售價22萬5 ,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 處理嗎?」翁君灝表面雖即允諾,但仍待請示柯應鴻再決定 。朱松偉復於翌(31)日晚間9時15分許,傳送訊息予柯應 鴻表示「送我一台重機就好」,柯應鴻雖回應將請翁君灝與 朱松偉聯絡,然柯應鴻認重型機車之價格過於昂貴,故實未 同意朱松偉之索求,嗣並指示翁君灝前往桃園市經發局長辦 公室,當面婉拒朱松偉。翁君灝收到柯應鴻上開指示,正尋 覓適當時機表示婉拒,朱松偉又承前犯意,接續同年11月6 日上午11時,傳送前開機車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灰色 的比較低調」,再次索求前開機車,翁君灝遂前往朱松偉辦 公事室當面婉拒。詎朱松偉遭拒絕後,竟未放棄,又承前犯 意,於同月13日下午2時35分許,再次以通訊軟體傳送「YAM AHA SMAX重型機車」(售價10萬8,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 ,並表示「我打算改買這一台,低調一點比較好」,以此方 式改索求價格較低廉之機車。然翁君灝再請示柯應鴻後,柯



應鴻仍覺不妥,遂再次指示翁君灝向朱松偉當面推辭。翁君 灝復尋覓適當時機婉拒時,朱松偉又於同月16日下午6時44 分許,傳送前開XMAX機車截圖予翁君灝,接續索求重型機車 ,翁君灝為虛應朱松偉,遂藉故於同月20日上午11時57分, 以通訊軟體詢問朱松偉,索求之重型機車車型為較貴之「XM AX」或較低廉之「SMAX」,朱松偉則表示係「XMAX」,仍未 放棄索求機車。嗣因翁君灝表明拒絕,朱松偉始未再持續向 柯應鴻、翁君灝索討機車而不了了之。
 ㈣詐領桃園市經發局局長特別費部分:  
 ⒈緣陳兆義(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係桃園市伴手禮協會理 事長,因與桃園市經發局經常有業務往來,遂與朱松偉熟識 。朱松偉明知機關首長之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之報支,須依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現更名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應符合特 別費支用規定,包含⑴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等支出;⑵對本機 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⑶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民間團 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請領時 也必須檢具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予以核銷,亦即以請 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且須實報實銷。詎朱松偉竟貪圖小 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 ,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陳兆義,請託陳兆義為其蒐集如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餐廳發票作為「核銷使用」,並要 求陳兆義指示不知情之餐廳服務人員在各該發票上登載「桃 園市經發局」、「統編:00000000」等資訊。而陳兆義明知 朱松偉索取發票之目的係為不實核銷款項使用,竟基於幫助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藉桃園市伴手禮協會在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餐 廳舉辦餐會之機會,向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店家,索取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發票,並依朱松偉之指示,要求各 店家於開立發票時登打桃園市經發局之全銜及統一編號後, 再分別於取得各次發票後之107年5月9日後某日、6月4日後 某日、7月4日後某日,前往朱松偉局長辦公室將發票交予朱 松偉;而朱松偉除向陳兆義索取上開發票外,另以不詳方式 ,取得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發票。
 ⒉俟朱松偉取得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發票後,即將該等發票 交予不知情之局長室秘書陳彥蓉,並指示陳彥蓉以「因公務 需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之名目核銷請領局長特別費 ,陳彥蓉遂將發票轉交予不知情之秘書室承辦人邱奕鈞,由



邱奕鈞將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發票黏貼在「桃園市經發局動 支經費請示單」上,並登載「支出因公務需要與地方仕紳聯 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事由,再送如附表四所示不 知情之承辦人,藉以營造朱松偉因公務所需宴請地方仕紳之 假象,使負責經辦審核特別費之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承辦人, 均誤以為朱松偉確有因公支出該等款項之事實,遂於渠等職 務上所掌管之付款憑單、動支經費請示單、黏貼憑證用紙登 載桃園市經發局動支經費請示單上,登載「支出因公務需要 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不實事項,逐 級完成經辦及審核等程序後,將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金額之 特別費撥付至朱松偉名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因而詐得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特別費,足以生損害於 桃園市經發局核銷管控局長特別費之正確性。
 ㈤向桃園市中壢區六和商圈發展促進會(下稱六和商圈促進會) 理事長鄭玉容(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收受賄賂部分: ⒈緣於107年間,桃園市政府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 機補助計畫」補助案(下稱107年度振興商圈補助案),責 成桃園市經發局辦理,該補助案之總補助金額為300萬元, 由桃園市各商圈向桃園市經發局提案申請,每一商圈之最高 額度補助上限為50萬元。鄭玉容則係六和商圈促進會之理事 長。
 ⒉六和商圈促進會依107年度振興商圈補助案規定,於107年3月 1日向桃園市經發局提交「百變驚像獎-萬聖鬼王遊六和」活 動規劃,並申請最高額度50萬元之補助費用。鄭玉容代表六 和商圈促進會提出上開申請後,輾轉獲知該年度申請補助款 之商圈高達13個,總補助金額300萬元恐不足分配,遂於同 月7日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朱松偉稱:「叫評審對我好一 點」,朱松偉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玉容復於同月 9日傳送訊息予朱松偉稱「這次總共13個商圈要分300萬元, 怎麼夠分?」朱松偉則回稱:「我搞定了,不會砍妳的補助 款啦!」嗣107年度振興商圈補助案於同月12日召開審查會 議,會議結論六和商圈獲評選為第一名。鄭玉容為使六和商 圈促進會申請補助款之提案能夠一切順利,且能獲取較高額 之補助,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於同月27日前一、二周之某日,向朱松偉表示致贈機車1 輛。而朱松偉也明知鄭玉容有意藉此獲得前開補助案之全額 補助,遂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欣然接受, 並委託不知情之配偶梅玉貞以其名義出面領取機車,梅玉貞 乃於同月30日前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之「勝興機車行」 ,領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為YAMAHA,



型號為LIMI,市價7萬2,000元)1輛,並將該車車籍登記於 梅玉貞名下。嗣桃園市經發局於同年4月19日檢具建議補助 金額表(桃園市經發局僅建議補助7個商圈,六和商圈促進 會獲建議補助之金額為50萬元),簽請桃園市政府市長核定 ,後於同年5月10日,六和商圈促進會經核獲准50萬元之最 高額補助。
 ㈥自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鎔公司)副董事長顏 豐進索賄部分:  
 ⒈緣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科技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及大潭濱 海特定工業區內之公共設施及服務輔導等相關業務,設置「 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負責辦理進駐廠商之工廠 設立登記及投資輔導等各項申辦業務,該中心並由桃園市經 發局統籌督導,所需預算亦由桃園市經發局支應。顏豐進則 為台鎔公司副董事長
 ⒉台鎔公司為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許可證」變更乙事,於107年 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顏豐進知悉申請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需由桃園市經發局 審核,因認申請程序若照一般行政流程恐有拖沓,為盡速使 審核通過,遂於台鎔公司申請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翌(11 )日上午10時9分許,請求朱松偉協助加速申請流程,並以 通訊軟體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您手上」, 再以通訊軟體傳送台鎔公司前開申請函文之照片予朱松偉, 又表示「偉哥,麻煩您了!」朱松偉遂回覆表示OK之圖案。 而朱松偉在顏豐進為上開請託時,明知自己為前開申請案之 機關首長,與台鎔公司具有公務上之利害關係,竟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顏豐進索求席林狄翁來臺舉 辦之演唱會門票,顏豐進為討好朱松偉,遂表同意。朱松偉 即於當日將台鎔公司前開申請函文照片轉傳予不知情之「桃 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主任郭振寰,並表示「老闆的 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隨後再將其與郭振 寰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回傳予顏豐進,表示已依顏豐進之請 託加速審核流程。顏豐進遂向友人温仁義購入於同年7月14 日在臺北小巨蛋舉辦之演唱會門票2張(每張售價1萬3,800 元,共計2萬7,600元),嗣桃園市經發局即於同月23日以桃 經發字第1070015022號函核准台鎔公司辦理污染物排放權變 更許可之申請案。而顏豐進則於同日晚間6時29分許,傳送 前開演唱會門票之照片予朱松偉,表示「報告,票拿到囉! 」詎朱松偉雖表示「這麼貴重的票,我付錢給您好不好!」 、「我不是帶我老婆去看喔!所以……!」但實無付款之真意, 顏豐進也認知如此,故於同年4月26日委託他人至朱松偉辦



公室,交付前開門票2張贈與朱松偉。
 ㈦向玖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 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索賄部分:
 ⒈緣107年3月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辦 理「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 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下稱10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 ,該採購案於107年3月9日公告招標,同月20日開標,同月2 8日下午3時許召開評選會議,同年4月16日決標。玖泰公司 為前開採購案投標廠商之一,魏慶地為玖泰公司負責人,朱 松偉則獲聘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詎朱松偉明知擔任10 7年度標誌標線維護採購案評選委員期間,不得與廠商為評 選程序外之接觸,亦不得利用其擔任評選委員之職務關係對 廠商要求或收受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 意,於同年3月28日下午4時38分許(即前開採購案評評選會 議甫結束後),以通訊軟體傳送「恭喜!」、「能否下週處 理好?」、「70K」等訊息予魏慶地,於決標公告前即先暗 示玖泰公司已成功取得標案,並藉此向魏慶地索取7萬元禮 券。魏慶地為感謝朱松偉使玖泰公司順利標得前開採購案, 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傳 送訊息允諾交付。嗣於同年4月3日前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 之大潤發賣場,購買面額7萬元之禮券後,即持往桃園市經 發局朱松偉辦公室交予朱松偉。上開採購案果於同年4月16 日決標,由玖泰公司得標。
 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於107年11月間,委託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辦 理「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勞 務採購案(下稱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採購案),該採購案 於107年11月29日公告招標,同年12月11日開標、19日召開 評選會議、27日決標。玖泰公司為投標廠商之一,朱松偉亦 獲聘擔任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朱松偉於同年11月29日上午 6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內容:「想拜託學長贊助50K的 家樂福禮券,尾牙抽獎用,可以嗎?」訊息予魏慶地,向魏 慶地索求5萬元禮券,魏慶地雖予允諾,但實仍有意拖延。 嗣朱松偉於107年12月4日獲悉擔任前開採購案評選委員後, 為確保魏慶地能確實給付前開禮券,明知擔任上開採購案評 選委員期間,不得與廠商為評選程序外之接觸,亦不得利用 其擔任評選委員之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或收受賄賂;復明知 評選委員名單,在開始評議前應予保密,對於受評廠商之投 標文件內容及資料,無論評選前後,亦應保守秘密,竟基於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訊 息、文書之犯意,於同月14日晚間7時39分許,先以通訊軟



體語音通話方式,向魏慶地表明其為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 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藉此彰顯其對於前開採購案之影響力, 應確實交付前開禮券。魏慶地為順利取得前開採購案,遂決 意致贈禮券予朱松偉,而於翌(15)日前往新北市林口區之 某家樂福賣場購買面額5萬元之禮券,且魏慶地於開標後, 得知玖泰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創奕公司)亦有參與投標,為探知創奕公司之投標策略 ,遂於同月17日下午4時38分許,先以通訊軟體向朱松偉表 示創奕公司非優良廠商,並表示「請將創奕之服務建議書留 存,提供給我參考,以便知己知彼,供擬訂未來投標策略」 ,向朱松偉索求創奕公司投標所附之服務建議書,朱松偉遂 回應表示OK之訊息,並在評選會議前,將創奕公司出具服務 建議書影印留存。於同月19日評選會議後,魏慶地前往桃園 市經發局朱松偉辦公室,將前開5萬元禮券交予朱松偉,朱 松偉則將創奕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影本交予魏慶地,朱松偉即 以此前述私下告知評選委員身分、交付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 之方式,洩漏、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訊息、文書。嗣前開採 購案於107年12月27日決標後,果由玖泰公司得標。 ㈧向卓爾交通技師事務所(下稱卓爾交通事務所)負責人吳耿 毓索賄部分:
 ⒈吳耿毓為卓爾交通事務所負責人。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 桃園市基地開發影響評估審查規定」及「桃園市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要點」,需聘請委員召開「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下稱交評審查會議),以針對轄內 之基地開發案件進行評估審查,而朱松偉於107年間獲聘擔 任桃園市政府交評審議小組委員。適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 年間承攬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龜山區樂捷段14、15地 號等2筆土地店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及興聚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區○○○段○○○段00地號等23筆土地店鋪及 住宅新建工程」等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該2件工程 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8月27日下午1時30分召開 交評審查會議,朱松偉亦為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 吳耿毓唯恐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 流會,致影響其所承攬工程之審查進度,遂於同月15日中午 12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傳送「請問偉大的學長,8/27能不 能來開交評?」、「你不來就流會了」、「不然我開不成會 會被業主幹譙」訊息予朱松偉。復於同月24日下午3時4分許 ,再次傳送訊息予朱松偉稱「請學長星期一下午務必過來指 導,本來三案都是我的,但是被插掉一案……二、三案才是我 的」、「所以二三案請手下留情,第一案就看學長的心情」



,朱松偉則回覆「OK!」。嗣後朱松偉果如期於同月27日出 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上開工程亦順 利通過審查。詎朱松偉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 意,於該次交評審查會議甫結束之同日(即27日)下午2時5 2分前某時許,傳送訊息向吳耿毓索取現金2萬元(註:該則 訊息傳送後已經朱松偉收回而無法讀取),並稱「這禮拜可 以搞定嗎?」而吳耿毓明知朱松偉身為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 委員,負責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工程案件,與其自身 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然為感謝朱松偉對其之協助,竟基於 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同年9月6日 中午某時許,在桃園市經發局附近之某餐廳內,將2萬元現 金交予朱松偉。
 ⒉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年間承攬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工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事務,該工程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 定於107年9月21日下午1時30分召開交評審查會議,朱松偉 亦為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詎朱松偉竟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召開當日( 即107年9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許,傳送訊息要求吳耿毓贈 與威而鋼10盒(註:該則訊息傳送後已經朱松偉收回而無法 讀取),並表示「下禮拜五以前送過來!」吳耿毓明知朱松 偉身為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負責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 承攬之工程案件,與其自身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惟為求其 所承攬之工程案件能順利通過審查,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好!」。嗣於同年 10月5日下午某時許,至桃園市經發局朱松偉辦公室,將威 而鋼10盒(價值共計1萬3,000元)交付予朱松偉收受。 ⒊卓爾交通事務所於107年間承攬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區中路三段20地號等1筆土地集合住○○○○○○○○○○○○○○○○○○○○○ ○○區○○○○○○○○○區○○段0地號等1筆土地」等工程案之交通影 響評估事務,該2件工程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12 月18日下午1時30分召開交評審查會議,朱松偉亦為該次交 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吳耿毓唯恐該次交評審查會議之評 審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致影響其所承攬工程之審查 進度,遂於同年11月30日中午12時21分許,傳送訊息予朱松 偉稱「學長你12月初什麼時候有空可以來審交評?」、「12 /10~12/18之間」,請託朱松偉能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 詎朱松偉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該次交 評審查會議召開前之同年12月8日上午10時46分許,傳送內 容:「別忘了40K的大潤發禮券喔!」之訊息給吳耿毓,藉



此向吳耿毓索取面額4萬元之禮券。而吳耿毓明知朱松偉身 為交評審查會議之評審委員,負責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 之工程案件,與其自身具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然為求其所承 攬之工程案件能順利通過審查,即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記得記得」。嗣後朱松 偉果如期於同月18日出席該次交評審查會議,卓爾交通事務 所承攬之上開工程亦順利通過審查,吳耿毓遂於108年1月初 某日,在朱松偉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住處前 ,將面額4萬元之家樂福禮券交予朱松偉。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朱松偉、楊雲榮、顏豐進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供述,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於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 得採為證據。而該條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 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 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 忘記、不清楚、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 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所謂「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依其作成當時之外在環境及情 況觀之,一般而言,在類此環境、情況下所為,虛偽可能性 偏低,而具有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者,例如被告以外之人 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 情形均屬之,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故以之為傳聞法則 之例外,承認其證據能力,而是否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為判斷。 ㈠就被告朱松偉爭執證人孫瑀、楊雲榮、魏慶地吳耿毓於調 查官詢問(下稱調詢)時所為陳述(本院卷五第165、198、 200頁)之證據能力之說明:
 ⒈孫瑀部分:
  本院認定被告朱松偉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事實之證人孫瑀 調詢時所為陳述,證人孫瑀對於給付財物之原因所為陳述有 細節不一致情形,審酌當時並無任何影響證人孫瑀陳述憑信 性之情狀,其事後改異之詞為不可信(詳敘如後),復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孫瑀業經原審以證人身分進行交 互詰問,已保障被告朱松偉之對質詰問權利,依前開說明自 有證據能力。 




 ⒉楊雲榮部分:
  本院認定被告朱松偉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事實之證人楊雲 榮於調詢時所為陳述(108年1月25日筆錄,偵字第4640號卷 一第99~105頁;108年3月29日筆錄,偵字第18524號卷一第7 7~81頁背面。因本院有勘驗108年3月29日調詢部分之錄影紀 錄,故有勘驗之部分,以本院勘驗筆錄內容為準【本院卷三 第322~332頁】),證人楊雲榮對於被告朱松偉告知其為採 購案評選委員之經過所為陳述有細節未盡相符,對於是否認 知被告朱松偉為評選委員及與被告朱松偉之交情等節所為之 陳述也非一致,審酌當時並無任何影響證人楊雲榮陳述憑信 性之情狀,其事後改異之詞為不可信(詳敘如後),復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且楊雲榮業經原審以證人身分進 行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朱松偉之對質詰問權利,依前開說 明自有證據能力。
 ㈡就被告楊雲榮爭執證人朱松偉於調詢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之說明:
  本院認定被告楊雲榮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事實之證人朱松 偉調詢時所為陳述,就收受財物之原因與其於原審審理中陳 述不一致,審酌當時並無任何影響證人朱松偉陳述憑信性之 情狀,其事後改異之詞為不可信(詳敘如後),復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且朱松偉業經原審以證人身分進行交 互詰問,已保障被告楊雲榮之對質詰問權利,依前開說明, 自有證據能力。
 ㈢綜上,被告朱松偉、楊雲榮之辯護人上開主張,均非可採。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檢察官、被告朱 松偉、楊雲榮、顏豐進與其等各自之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四第161~166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三、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 非真實,復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四、至於被告朱松偉及其辯護人雖爭執魏慶地吳耿毓於調詢時 陳述之證據能力,惟因本院均未援引作為認定被告朱松偉有 罪之實體證據,爰不予贅敘其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向全徽道安公司負責人孫瑀索賄部分:
 ㈠訊據被告朱松偉固供認有收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財物或入



住飯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犯行。被 告朱松偉與其辯護人之辯詞如下:
 ⒈被告朱松偉辯稱:伊收受財物、入住飯店與其職務上行為並 無關聯。伊與孫瑀有相當交情,伊收受財物與入住飯店雖然 有錯,但伊第一次當政務官,不知道分寸拿捏,並沒有犯罪 之意圖。就附表一編號1、2現金部分,伊是擔任局長要做公 關、交際而有資金需求,才請孫瑀資助。就附表一編號3、5 、7、9、10、11、12、13、15入住飯店部分,是因為孫瑀之 前說過其公司與飯店有簽約,訂房價格會比較便宜,而伊在 臺北有應酬會喝的很醉,若直接回家會被家人嫌棄,所以才 請孫瑀幫忙代訂飯店。就附表一編號4之水波爐部分,是與 孫瑀聊天時有提到該水波爐很好用,孫瑀說可以幫伊代買。 前述代訂、代買部分,因為與孫瑀之交情良好,才沒有急著 馬上付款,並非不付款而要求孫瑀無償贈與。就附表一編號 14 iPhone X部分,則係因為伊有許多尾牙場合要贊助禮品 ,才請孫瑀幫忙提供云云。
 ⒉被告朱松偉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朱松偉、孫瑀為認識超過2 0年之好友,二人頻繁聚餐、關係良好,且於被告朱松偉擔 任桃園市經發局局長前,孫瑀即對於被告朱松偉頗為照顧, 並有如專利金等財物贊助,於卸任經發局長後,亦有良好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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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