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79號
ULDV,114,訴,379,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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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盧妤菱

被 告 劉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5萬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一個月內全數清償完畢,
原告因而同意交付借款,嗣經原告於109年5月29日以匯款方
式將55萬元匯入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詎借款清償期屆至後,被告並未清償
,經原告催討,被告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至於原告匯款55萬元給被
告,可能是因為之前原告買車,被告有拿現金給原告,原告
後來沒有買車,所以將錢匯還被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原告於109年5月29日匯款55萬元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
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之爭點在於兩造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
無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
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消費借貸者,於當
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
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
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
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
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
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向其借款165萬元,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應由原告就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
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間向原告借款55萬元等語,為被告
所否認,經查,原告於109年5月29日匯款55萬元至被告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固據原
告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單為
證,並有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原告存款
交易明細資料及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函附被告存
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原告確有匯款合計55萬元予
被告之事實。惟上開匯款單據至多僅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間有
金錢往來之事實,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
贈與,或為投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
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
又原告自承兩造並未簽訂借據,亦未曾約定利息,原告雖有
匯款予被告,然匯款僅能證明原告有金錢交付予被告之事實
,但無法證明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相互合致之事實,揆諸
上開說明,自不能僅因原告有匯款予被告之事實,遽認兩造
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此外,原告就兩造間確有消
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5萬元,要難認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5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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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