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5號
ULDV,114,訴,295,202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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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羅瑩棟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玉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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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