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繼字第51號聲 請 人 林欣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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