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46號
ULDV,114,繼,46,2025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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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黃安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
前段分別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安吉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里○○街00巷00○0號,有被繼承人黃安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
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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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