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廖昱銓
相 對 人 李秀女
關 係 人 廖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秀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昱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廖瑞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