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02號
ULDV,114,監宣,102,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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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許瑜庭



代 理 人 洪婕慈律師
相 對 人 許煬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煬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許瑜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瑜庭為相對人許煬明之四女,相對
人因罹患嚴重糖尿病,降低大腦代謝功能,引起神經組織發
炎,因腦部微小血管病變而成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
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
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
三女許綉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得為監護之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
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
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
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之1第1
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
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
為證。而相對人經本院法官於114年7月24日在鑑定人即廖寶
全醫師面前訊問時,法官訊問相對人「今年幾歲」、「住哪
裡」、「跟誰一起住」等問題尚可回答正確,也可辨識鈔票
幣值,但在詢問其「出生年月日」、「拿500元鈔票,買100
元的東西,老闆要找你多少錢」等問題則無法回答,復經鑑
定人鑑定稱:個案為一位老人失智症的82歲已婚男性,尚未
接受相關藥物治療,所以情緒容易起伏而表現不耐煩,意識
清醒定向感佳,下肢無力步態不穩,有眼神接觸但專注力差
,不識字也不會執筆,口齒不清,會配合簡單指示,也會區
分左右,會辨識鈔票幣值,也會簡單加法,有部分理解能力
,和家人也有良好互動,記憶力減退,只能記得片段,缺乏
抽象思考,社會價值之判斷力已受影響,個人事務需他人協
助,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
輔助宣告等語,有本院鑑定筆錄及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
相對人雖可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因心智缺陷,致其
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需他人輔助,故相
對人雖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已達應受輔助宣告之程
度,可以認定,是聲請人雖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本
院依民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為輔助宣告。
四、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四女,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許水英
及次女許玉燕已歿,受輔助宣告人最近親屬除聲請人外,尚
有其配偶許孫金花、長子許錦裕、次子許智達、三女許綉年
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
並考量聲請人有意願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而相對人
之配偶許孫金花、長子許錦裕、次子許智達、三女許綉年
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有
同意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因認聲請人應有輔助受輔助宣告
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是由聲請人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
宣告人即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
受輔助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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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