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許永勝即許永昌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必
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8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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