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19號
ULDV,114,消債清,19,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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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凱瑜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
同)7,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據聲請人所陳,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係因「無法負擔任何
還款條件」未能達成協議,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協商當時係因何原因與債權人未能達成協議?協商當時聲請人
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
助或保險金?債權人當時提出之協商方案為何?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如協商相關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補發。
依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狀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均記載
「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該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上復記載其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來源皆為「擺地攤」,則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是
否仍繼續經營中?均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併應提出該營業行為
於本件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
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
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
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
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
說明聲請人之父鄭石柱、母王彩霞各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
並證明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暨提出鄭石柱王彩霞之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簿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11
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鄭石柱、母王彩霞使用之各金融
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
(需附含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鄭石柱、母王彩霞是否有投資
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
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鄭石柱、母王彩霞於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
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
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5月27日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
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其父鄭石柱、母王彩霞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
算總金額約為396,000元,而支出總金額為432,000元,收入低
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需附含自112
年5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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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