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98號
ULDV,114,消債更,98,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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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文龍

代 理 人 吳奕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配偶
簡鈺書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簡O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
㈤聲請人陳報其資產總價值有195,185元,是否即為其保單解約金
之價值?倘非保單解約金,聲請人是否有其他財產?聲請人應重
新確認並陳報其財產目錄。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2年6月16日起,下同)內每月
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
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㈦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 
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㈧說明聲請人每月薪資在依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490號支付命令
(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強制執
行事件)執行後,剩餘之薪資數額為何?清償後之債務數額為何

㈨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簡OO之如附表所示之第㈩至項資料到院。
㈩提出112年6月16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說明112年6月16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
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
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
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
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
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聲請人應據實為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協商案號、還款證
明文件等)。
 ⒉目前協商方案顯示狀態為已毀諾,聲請人應說明係因何原因
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
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
關資料證明。
 ⒊聲請人應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
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
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
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以及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相
當之借貸行為。
說明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等3份保險契約是否已終止?如前開保險契約已終止,則債權
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因收取聲請人之保單
解約金而清償完畢?如未清償完畢,剩餘之債務數額為何?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小於必要支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
有其他經濟來源未據實陳報?又如何確保後續能如期履行更生
方案?可否覓得他人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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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